湖北经济学院对外宣传管理办法

发布者:张艳伟发布时间:2024-09-14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对外宣传工作须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反映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领域的成就和特色,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二条 对外宣传工作须坚持校党委的领导和监督。在宣传内容、媒体发布、经费划拨等方面,严格实行主管领导审批制度,切实做到对外宣传工作规范。

第三条 党委宣传部为学校对外宣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全校对外宣传工作。宣传、采访内容所涉及的具体责任部门,由党委宣传部委托承担稿件组织和接受采访。原则上不允许以个人名义承担任何对外宣传工作、组织任何对外宣传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规范的对外宣传工作及其作品是:

(一)校内各单位采编和制作的、向校外流通或虽在校内流通但可能向外扩散的、非经正式出版的、有关我校的宣传品(如宣传片、画册、明信片等)。

(二)校内各单位或个人采编和制作的、向社会各级新闻单位或出版媒体投送的各类新闻宣传作品(如稿件、图片、视频等)。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接洽社会各级新闻媒体采访前,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新闻媒体主动来访,应及时报告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审批,根据情况通报校党委宣传部。

(二)邀请和接待社会新闻媒体来校采访,事前应报经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同意并征得党委宣传部同意。

(三)全校性或重大的对外宣传活动由党委宣传部与有关新闻单位通报信息,并负责来访记者的接待工作。

第三章 授权发布程序及规范

第六条 统一对外宣传口径,严格使用文字、图片、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一致性。对外宣传、接受采访所形成的稿件,涉及有关学校的数字、数据以及关键性文字表述等,须以学校简介为准。

第七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在与学校对外宣传工作的思想性、导向性保持一致的基础上,自主制定宣传重点、宣传途径和宣传文案。对外宣传涉及以下内容时,须及时向党委宣传部备案:

(一)学校和校内各单位的重大事件的对外宣传工作,由党委宣传部全权负责,各单位不得自行策划、发布。

(二)对外宣传内容仅涉及本单位工作内容时,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审核、批准并送党委宣传部备案;对外宣传内容超出本单位工作范围,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和所涉其他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共同审核并送党委宣传部备案。

(三)全校性的对外宣传品以及二级单位涉及有关导向性、政治性的对外宣传品由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必要时报经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四)具体工作如有业务交叉、双重管理的情况,在对外宣传工作上,应由相关部门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确定宣传内容后,方可实施。

(五)涉及学校的突发事件,在尚未定性且没有处理结果之前,未经授权严禁对外宣传或接受采访。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在进行对外宣传内容审核的过程中,应做到以下方面的自查确认:

(一)舆论导向是否正确,是否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事实是否真实,表述是否准确,评论是否中肯,语言是否得体。

第九条 党委宣传部在审查备案过程中,有权更改、延缓、终止不当的对外宣传计划、文案和内容成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的未尽事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委宣传部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