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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校内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1-05-20  发布部门:人员机构  浏览次数:162 【字体:  

湖北经济学院校内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校内出版物的管理,依据国家新闻出版管理有关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内出版物,是指在湖北经济学院内编辑出版,且未取得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颁发的全国公开出版统一刊号或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的出版物,如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光盘、各种信息(动态)汇编材料等。

第三条   校出内版物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作名称,必须注明“校内资料,免费交流”,并印有“主管单位”、“出版部门”、“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出版时间”等基本信息。

第四条   校内出版物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宣传纪律,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出版物不得妨碍我校正常工作和教学、生活秩序。校内出版物不得从事广告经营业务。

第五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是校内出版物的登记、审核、管理部门。

第六条   凡经批准出版的校内出版物,均依照本规定注册,经审核后,方可在限定的范围内发放。

第二章   成立登记与注销登记

第七条   申请出版校内出版物,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学校党委宣传部申请筹备。

第八条   出版校内出版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办刊宗旨和原则;

(二)有明确的主管单位或部门;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相对固定的采写、编辑和校对人员;

(五)有比较固定的工作队伍;

(六)有固定的发放范围;

(七)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校内出版物的名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不得违背道德风尚。校内出版物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校性发行的校内出版物冠以“湖北经济学院”等字样的,应当经过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九条   申请筹备成立校内出版物,发起人应当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三)发起人和主管领导、老师基本情况

    (四)出版物管理草案

    第十条   党委宣传部自收到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书面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宣传部不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校内出版物的办刊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的;

    (二)在同一单位区域内有相同或相似的出版物,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校纪校规禁止的其它情形的。

    第十二条   拟筹备成立校内出版物的部门,在党委宣传部未予批准登记前,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   党委宣传部对拟筹备成立的校内出版物审查合格后,颁发校内出版物统一编号。

    第十四条   校内出版物实行年度审核登记制度,每年十月为年度审核登记时间,登记事项包括:(一)出版物名称;(二)主办单位;(三)上级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四)主编及联系电话;(五)办刊宗旨;(六)发放范围;(七)办刊经费来源;(八)主要栏目;(九)创刊时间;(十)出版周期及发放份数;(十一)主管单位意见。

    第十五条   校内出版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党委宣传部申请注销登记:

    (一)自行停止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作为校内出版物的登记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校内出版物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校内出版物实施年度审查、登记;

    (三)对校内出版物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校内出版物的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提交校内出版物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和注销登记书面材料;

(二)监督、指导出版物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依据其宗旨开展活动;

(三)对出版物进行业务指导,保证出版物质量;

(四)负责出版物的年度初审。

第十八条   校内出版物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

(二)校内出版物必须有严格的管理条例,并严格按照其办刊宗旨开展活动;

(三)经费来源必须合法,且不得擅自在校内出版物上刊登广告;

(四)校内出版物必须维护学校稳定,发表的文章必须客观公正;

(五)校内出版物必须有固定的发放范围,不得任意向外发放;

(六)校内出版物每期出版后,必须向学校党委宣传部缴送刊物一份存档;

(七)校内出版物主办大型活动必须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九条   校内出版物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机密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和诽谤他人的;

(八)未经核实和当事人授权涉及他人隐私的;

(九)校纪、校规规定禁止或有损学校形象的;

(十)新闻、纪实类稿件虚构、捏造事实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校内出版物必须严格遵守第十八条、十九条之规定,如有违反其中任意一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或书面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出版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主管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且情节较轻的校内出版物,由校党委宣传部提出口头或书面批评。凡被书面批评的校内出版物,必须在接到书面批评起五日内,向党委宣传部提交情况说明和书面检讨;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的校内出版物,违反第十八条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校内出版物,由校党委宣传部对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警告。校内出版物主管部门在收到警告通知起十日内,必须向党委宣传部提交情况说明、对相关当事人的处理意见、部门检讨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个人检讨等书面材料,党委宣传部在收到上述材料后,拟出处理意见报党委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凡一年之内受到警告处理达两次的校内出版物,将被取消出版资格。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湖北经济学院校内编辑出版、印刷的校内出版物;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学校党委宣传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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