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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会议和公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9-23  发布部门:人员机构  浏览次数:47 【字体:  

1.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可合并的会议一律合并召开。部门组织的跨部门会议,须提前一周将会议计划送交党办或院办,经院主要领导审批后,由院办统一制作《周会议安排表》并公布。未列入会议计划的,非紧急情况不得临时动议开会。

2.涉及学校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须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党务会议由党办协调并通知会议,行政会议由院办协调并通知会议。非两办通知的会议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可拒绝参加。

3.学校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学校二级单位发函,但不得发指示性公文。

4.各部门接收到的上级公文,应统一交由党办或院办处理,不得直接横传或送请领导阅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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