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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9-23  发布部门:人员机构  浏览次数:208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全面实施公务卡制度的通知》(鄂财库发〔201216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校管聘用员工(协议工资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免收年费。

第三条  公务卡以我校工作人员个人名义申请开立,持卡人承担相应的清偿等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公务卡的发卡行是我校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

第五条  为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监控和管理,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统一使用专用BIN号为“628”字头的银联标准公务卡。公务卡采用全省统一格式、统一标记形式进行发放,由发卡行按统一规定制卡。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公务卡申领程序为: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审核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送交财务处;财务处对申请人资料进行确认,送交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发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处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传输到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银联湖北分公司,并录入本行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七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持有公务卡的我校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应按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

新增工作人员需办理公务卡的,应本人及时办理申领手续。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务,停止公务卡使用(因继续使用产生的信用和债务由个人承担)。公务卡日常对账由持卡人自行负责。如公务卡遗失,持卡人应尽快拨打卡上标注的银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挂失,或到银行办理书面挂失。办妥挂失手续后,可持本人身份证件提出补发新卡申请。挂失后补办的新卡和原卡卡号不同,持卡人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更新后的公务卡卡号。

第八条  公务卡的透支信用额度原则上为上限5万元。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持卡人需调增信用额度的,须由持卡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批后,交由财务处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由财务处交由发卡行进行调整。

第三章  支付管理

第十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持卡人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十一条  公务卡支付的主要范围包括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会议费、租赁费、公务接待费等(具体项目见附件《湖北省省本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对于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单次消费额度在500元以上的公务支出事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四)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五)经学校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刷卡支付,并务必取得和保管银行卡刷卡凭证(POS小票)和发票等以备财务报销时使用。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直接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授信额度。发卡行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批。

第十四条  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支付行为,财务处将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四章  报销程序

第十五条  财务处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对持卡人刷卡消费凭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报销,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十六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及时到财务处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及对个人资信影响等问题和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遇节假日、寒暑假或其他特殊情况时持卡人可先自行还款,于学校国库系统开放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七条  报销人申请办理公务卡结算资金的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财务要求整理好各类报销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等,财务人员根据各类经费使用规定和开支范围审核报销凭据。

第十八条  各类报销发票、公务卡刷卡凭证等经财务人员审核通过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通过国库零余额账户将报销资金转到公务卡或与其相关联的借记卡,完成报销。涉及到差旅费补贴等需现金支付的部分可以通过国库零余额账户转入本人工资卡。

第十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学校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或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等书面明细信息,并填写《湖北经济学院借款单》,经所在部门、财务处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先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回学校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向财务处提出,办理审核手续,将资金通过转账方式退回国库零余额账户。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会同经办银行在全校范围内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加强对持卡人宣传、培训;做好公务卡的日常管理、报销与清算和资金管理,遇人员变动时应通知发卡行。严禁为非我校指定的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要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有关费用;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财务处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禁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第二十四条  公务卡可以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自行偿还,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相关事宜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10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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