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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关于举办各类报告会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9-26  发布部门:人员机构  浏览次数:334 【字体: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810号)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网络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等管理的意见》(教党【20113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包括学生社团)在校内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以下简称为报告会)等(含在校园网上举办的上述活动)。

  第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开展各种形式的报告会,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的政治功能、伦理功能、认知功能,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促进学术交流、引领高尚品行、弘扬时代正气,不断推进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学风校风。

第四条  高等学校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任,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举办报告会必须在校党委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坚决杜绝利用报告会宣传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思潮,加强学校对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控制力和影响力。

第五条  举办报告会实行一会一报制,严格履行申报审批和备案手续。学校相关部门组织举办的,须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各院系(含所属学生组织)组织举办的,由院系党委(党总支)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校研究生会、学生会及学生社团组织举办的,由校团委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条  主办单位要如实填写《湖北经济学院举办各类报告会申请表》(见附件),报请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审批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加强管理,规范程序,严格把关。学术讲座原则上应提前三天,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等原则上应提前一周申请。

第七条  邀请境外人员担任报告人或参加论坛,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教外际【2006105号)规定执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八条  在校园网上举行报告会,要遵守《湖北经济学院校园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并做好监管工作。

第九条  敏感时期举办报告会或举办内容涉及敏感问题的报告会,在完成规定的审批程序后,须由党委宣传部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主办单位必须对邀请的报告人思想政治倾向、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和把关;如发现报告人有政治性错误观点,应及时制止并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要做好报告会安全工作,规模较大的应事先联系保卫处,切实做好安全保障。报告会后,应及时整理相关材料并归档。

第十二条  报告会对外宣传工作,必须事先报请党委宣传部,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安排。原则上,报告会只限在校内宣传。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应严格执行“谁主办、谁负责” 的原则,强化领导,加强管理,落实责任。未经批准而举办的报告会,一经查实,要对主办单位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提出批评;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经济学院举办各类报告会申请表

主办单位:                                          填表日期:

主题

 

拟请报告人(发言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政治面貌

 

职称

 

职务

 

工作单位

 

研究方向

 

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关情况

时间

 

地点

 

人员范围

 

主要内容

 

主办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审批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党委宣传部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备 注

 

                       

此表一式两份,供党委宣传部和主办单位存档、举办期间检查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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