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颁发的《湖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促进学院的“三个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紧紧围绕“育人”中心,不断加强各部门的思想道德文化建设,团结和教育全体教职员工努力争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促进学院“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以校内各院、系、部、处、室、馆、所为对象,以深化学院改革,促进学院发展为重点,突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第四条 文明单位是指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并取得显著成效,经学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考核,院党委批准并命名的先进集体。
第二章 目 标
第五条 创建文明单位的近期目标是:力争在2003年底有70%以上的部门达到文明单位标准;2004年有80%以上的部门达到文明单位标准,为学院争创省级文明单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六条 学院创建文明单位的远期目标是:经过全院师生员工的不懈努力,学院早日成为省级最佳文明单位,并力争跨入国家级文明单位行列。
第三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七条 文明单位的标准
(一)部门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政令通畅,令行禁止。成员之间协商共事,职责分明,相互尊重,相互支持,思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带头。
(二)教职工思想觉悟高,精神面貌好,领导与群众,党员与非党员之间积极开展谈心活动,同志之间相互关心、相互爱护,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创造性。
(三)工作效率高,完成任务好。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落实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责任状。
(四)教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正确对待荣誉和地位,有奉献精神。
(五)遵纪守法蔚然成风,工作和生活秩序良好。部门所属教职工积极参加普法教育和政治理论、时事政策学习,遵守纪律,无吵架打架、无失职渎职现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家庭和睦,邻里友好。
(六)重视员工培训,文化生活活跃。积极组织教职工参加岗位培训和业务知识、现代科技知识的学习;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环境卫生好。积极打扫室内外卫生,自觉维护办公楼、宿舍区卫生;办公室文件资料摆放有序,整洁卫生,环境优美。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评比与命名
第八条 文明单位产生的程序是:部门自查;各部门间互评;学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考核验收;院党委审批并命名。
第九条 考核验收采取百分制评分法,得90分以上者为文明单位。同时实行计划生育、违法乱纪、失职渎职、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 文明单位评比、命名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产生的文明单位,由院党委行文表彰。
第十二条 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部门,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把创建文明单位情况作为考核干部政绩、选拔任用干部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在下一次考核验收时,不合格者,其荣誉称号自动取消。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在下一轮评比开始前发生严重问题,如以权谋私、贪污腐化、经济和刑事案件、赌博、计划外生育、严重安全事故、班子不团结等,造成不良影响,学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责成其整改或视情况报请学院党委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在学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学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创建规划和措施,并报学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