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加强对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招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标工作办公室对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负责。
第三条 学校评标专家库专家从学校教职工中产生。
第四条 学校评标专家库专家从事的专业领域包括:
(一)工程建设维修类,包括土建工程、建安工程、水电暖通工程、绿化工程等。
(二)设备物资采购类,包括教研实验设备、办公设备、生活物资采购等。
(三)财务审计类,包括工程预算、审计等。
(四)法律咨询类。
第五条 评标专家遴选办法:
(一)专家遴选工作本着个人自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需填写“湖北经济学院遴选招标评标专家推荐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到学校招标办公室,学校招标委员会研究确定入选专家库初步意见,经学校审定后方能成为专家库专家。
(二)学校对入选的专家发布聘任文件,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 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对认真履行职责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专家可以续聘。招标办建立专家评价考核制度,对专家工作态度、工作纪律、业务能力等进行考核,不合格的应及时清退。
第七条 学校招标办公室负责评标专家库专家的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和更新。
第八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有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验,并具有相应专业资质或专业水平;
(二)具有科学、客观、公正、求实、廉洁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招标活动的评标工作,自觉接受学校招标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九条 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提供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明文件,包括:最高学历证书、身份证、职称证或其它有效证件、注册执业资格证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情况。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向招标办公室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四)获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凡接到通知并同意评标的专家必须亲自参加,不能参加评标活动时,应及时向专家库管理部门说明情况,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二)认真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策,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三)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招投标相关人员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五)按时参加评标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
(七)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专家抽取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在一定专业领域内随机抽取,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完成。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抽取工作一般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抽取工作结束后,专家名单应密封打印,学校招标委员会负责人和监察审计处负责人应在密封件封面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抽取评标专家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标,已经抽中的必须更换。属下列情况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一)投标人的近亲属;
(二)投标人在专家库中的专家;
(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回避的情况。
第十六条 评标前,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或者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中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二)参加评标的专家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抽到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四)评标前发现专家名单泄露的;
(五)其它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两年内不得再被聘为本校评标专家: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按规定明知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而未提出的;
(三)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拒绝参加评标活动,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
(五)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情况的,学校取消其评委资格;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